案情:2004年12月25日晚,男青年李某携女友在宁波一家火锅店共度圣诞节,用餐中途在去店堂内卫生间方便时,由于地面地砖较滑,突然摔倒,李某顿时不能动弹。随后李某被送往附近的的医院接受治疗,医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。李某先后住院治疗8天,共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,被告火锅店在原告治疗期间给付原告2000元。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,经消协调解也未果。为讨要说法,原告将火锅店告上法院,要求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。案件审理中,被告同意赔偿,但对原告提出的金额表示过高,难以接受。后经法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协议:被告火锅店一次性给付原告8000元,此款不包含先期给付的2000元。 点评: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七条的规定: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,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第十一条规定: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根据上述规定,火锅店有义务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里消费时的人身安全。而本案中,由于火锅店地砖较滑,而地面油污没有及时清洁,导致李某摔倒并骨折,火锅店存在过错;同时由于火锅店在店堂内没有设置任何诸如“小心地滑”之类的警示标志,说明火锅店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,造成了李某的人身损害,所以火锅店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(张水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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